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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仓市创新人才引进三年行动计划(2020—2022)

2020-11-16 10:01:39

太仓市创新人才引进三年行动计划(2020—2022)
 

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以更加积极、更加开放、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聚天下英才而用之,以人才国际化引领产业高端化,着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,根据苏州市委、市政府《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》(苏委发〔2020〕1号)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计划。

第一章  总  则

第一条  太仓市创新人才引进三年行动计划旨在深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战略,加快引进培养我市先导产业、前沿科技领域的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,全面提升区域人才竞争力和集聚力。

第二条  太仓市创新人才引进三年行动计划分为“企业创新人才集聚专项”“高端人才奖励专项”“外国专家引进专项”。计划三年内引进3万名企业创新人才,其中高质量创新人才超5000人;引进1000名企业发展急需的高端人才,其中海外占比超50%,外国高端专家超250人。

第二章  企业创新人才集聚专项

第三条  “企业创新人才集聚专项”包括“考察补贴”和“首年生活补贴”,两项奖励可叠加享受。

第四条  鼓励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首次来太考察创新创业环境,来太后网上申报,经认定可领取最高500元一次性“考察补贴”。

第五条  优化创新人才结构,世界知名院校或“双一流”建设高校(学科)全日制毕业生首次进入我市企业工作,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满6个月,给予“首年生活补贴”。其中,本科生3万元、硕士生4万元、博士生5万元。世界知名院校以最新发布的QS、THE、U.S.News和ARWU世界前300强高校名单为准。引才企业工商注册地、财税户管地须均在太仓市范围内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
第三章  高端人才奖励专项

第六条  “高端人才奖励专项”申报范围为工商注册地、财税户管地均在太仓市范围内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:

1.太仓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;

2.苏州市认定的我市从事前沿科技重点领域研发生产的企业;

3.承担苏州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主体;

4.已获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单位。

第七条  申报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
1.在上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(《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(A类)》持有者)或前沿科技领域的关键技术骨干;

2.在太连续工作满一年,年工资薪金40万元及以上,依法签订劳动合同,并在太仓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
第八条  针对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,年工资薪金在40万元至60万元的,按其年工资薪金5%的比例给予奖励,年工资薪金在60万元以上的,按其年工资薪金每增加10万元增加1%的比例给予奖励,最高奖励比例20%,每人每年最高给予经济贡献奖励不超过40万元。个人奖励累计不超过三年,最高享受120万元。

第四章  外国专家引进专项

第九条  “外国专家引进专项”申报对象为太仓市范围内注册登记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。

第十条  申报对象引进的外国高端专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
1.当年由海外直接入境后在太仓取得《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(A类)》;

2.已在上述企事业单位工作,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。

第十一条  对符合条件的外国高端专家,给予引才单位10万元/人奖励,人才本人可继续申报“高端人才奖励专项”。

第五章  保障措施

第十二条  文件涉及的“考察补贴”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全额承担,其他奖励资金由市级与区镇按1:1比例承担,市级财政承担部分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。“考察补贴”常态化拨付。“首年生活补贴”分两次拨付,首笔半年度资金由区镇兑现。其他奖励资金隔年一次性拨付。

第十三条  本计划由市人才办会同科技、人社等部门以市镇联动方式组织实施。市人才办负责牵头抓总。市人社局负责开发申报系统,审核“企业创新人才集聚专项”单位资质和人才资质、“高端人才奖励专项”人才资质。市科技局负责审核“高端人才奖励专项”单位资质、“外国专家引进专项”单位资质和人才资质。各区镇按照属地原则,负责辖区申报单位和人才资质初审。

第十四条  本计划与《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》(苏政发〔2011〕87号)、《苏州市优秀人才贡献奖励若干意见(试行)》(苏委办发〔2018〕55号)、《姑苏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实施细则》(苏委办发〔2016〕96号)、《关于加快在太大院名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(试行)》(太政发〔2019〕20号)等针对性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。

第十五条 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,杜绝重复享受、骗取奖励等现象。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,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。除追回相应奖励奖金外,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,并取消本人及所在单位申请各类人才政策的资格。对不符合政策享受情形的,及时进行调整。

第六章  附  则

第十六条  本计划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,有效期3年,由市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、人社局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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